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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培训班培训内容摘要

 

  http://www.grcea.com/ 04月28日 【字体: 【颜色: 绿


    2007年1月28日至31日,农业部经管司在北京举办了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培训班。参加培训的学员主要是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管局(处、站)、合作办的相关负责人。

    这次培训邀请了全国人大农委法案室主任王超英、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任大鹏等知名专家教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指导思想、意义及法律的重要条款作了讲解;农业部市场信息司徐肖君副巡视员,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及其法律职责作了专题讲座;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经济监管司杨力军处长,就已经起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与学员交换了意见。

    经管司司长郑文凯同志在培训班上作了重要讲话;经管司(站)陈凤荣、胡建锋、黄连贵,贾广东等司(站)领导,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经管司合作处赵铁桥处长就合作组织工作进行了安排。

    一、专家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一)关于立法背景、指导思想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渐兴起,并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83年以来中央下发了8个“一号”文件,从政策上支持合作组织发展。但合作组织始终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不是政策可以解决的,因此国家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立法中主要坚持了三项指导思想:一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借鉴国际合作社发展经验,但不照搬;三是规范适度。考虑到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既要坚持合作社的通行原则,又不能设立过高门槛。这部法律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明确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二是对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适当规范;三是明确扶持政策。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目的。

    (二)关于法律调整对象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部分,是最接近合作社原则的合作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涉及农民金融合作,但并不妨碍农民之间的资金互助。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概念中两个“同类”的解释。一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一方面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另一方面要考虑成员利益需求的一致性;二是如何理解“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的合作,主要是考虑部分龙头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经进入了合作经济组织,因此,法律允许他们加入合作社。

    (三)关于几款具体规定

    1、关于 “五项原则”。一方面是立法目标与指导思想的体现;另一方面,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合作社依据“五项原则”制定章程自行规定。

    2、关于法律地位。《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分类为:机关、企业、事业、社团4类,虽然没有规定合作社法人,但并不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关于成员出资。法律没有规定设立合作社的法定注册资金,主要是为了降低门槛。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农民成员的经济能力弱;二是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时,成员会自行决定出资;三是成员对所出资金具有所有权,由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支配,成员退社可以带走。如果视同企业,股东的出资由公司所有,出资人没有独立的所有权,既不能随意抽走,又不能保障交易安全,这样农民不会自愿参加合作社。

    4、关于成员帐户。设立成员帐户主要为了保护农民成员财产权利。一是作为成员向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的依据;二是作为成员分红的依据;三是作为成员资格终止时财务处理的依据;四是作为合作社清算时分配剩余财产的依据。

    5、关于制定章程。合作社自主制定章程,任何人不能把示范章程强加给合作社。成员是否出资,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公积金如何提取和使用,依照法定比例自主决定盈余分配方式等,都由合作社自主决定。

    6、关于政府支持。国家应当对合作社进行扶持和指导。政府支持是指导性、示范性有重点的支持,政府引导是培训、服务、协调,而不能干预合作社的生产经营。

    7、关于联合社。目前,合作社的联合大多没有实质上的资产联合,现在的联合只需要成立联合会,或者由合作社之间协议决定,还没有设立联合社的迫切需要。因此,法律没有规定设立联合社,但也不禁止。

    (四)关于合作社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1、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重要性。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农户经营分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难度较大,农户滥用农药、化肥等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其组织和制度优势,积极推广实施农业标准,能有效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孙政才部长指出:“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为契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切实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以此将分散的农户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范畴,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

    2、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法律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职责。首先,法律涉及的农产品质量监管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二,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产地保护、生产过程、包装和标识以及销售等方面实施质量安全标准,作了相关强制性规定。

    二、关于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2007年经管工作重点

    郑司长强调,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全局性、群众性、敏感性很强的工作,热点、焦点、重点、难点问题多,既有构建新型生产关系,又有不断解放和促进生产力的工作内容。2007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切实宣传贯彻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奠定重要的组织基础。二是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加强“一事一议”的监管。三是开展土地承包专项治理。四是围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开展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化提升行动。重点抓好产业化经营、一村一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试点。

    (二)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重点

    赵铁桥处长讲了八点意见:

    一是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大力培训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合作知识,分别组织开展县级经管干部辅导员、县级分管党政领导、部级试点项目合作组织负责人等三期培训。

    二是迅速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三是着手起草《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送审稿)。

    四是适当时候召开一次“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验交流会”,认定和命名全国5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五是着手建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息网”。

    六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资金。

    七是继续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工作。

    八是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息软件。

    


    责编:梁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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