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是:广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英文名称是:GuangXi Rural Cooperative Economy Association,简写:GRCEA。 第二条 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部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单位、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属于非经营性的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合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和热爱合作事业的个人联合起来,为深化农村改革,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广西合作经济组织的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广西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 第四条 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自治区农业厅,注册登记机关是自治区民政厅。联合会设在广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办公地点是:广西南宁市民乐路1号区政府大楼637室。 第五条 联合会的运作原则是:团结、互助,平等、自律,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六条 联合会的基本原则是:团结、互助,平等、自律,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联合会的口号是:构筑绿色联盟,铸就合作时代。 第八条 联合会理念是:合作是手段,发展是目标,服务是天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联合会的主要任务 (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组织、协调、扶持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调解行业争端,保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三)开展科学研究,组织学术研讨,交流和奖励科研成果,普及农村合作经济知识,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四)建设以“广西合作经济网”(WWW.GRCEA.COM)为平台的信息交流网络,推介会员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果,交流国内外合作经济发展新动态; (五) 推进农村合作组织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产业化建设; (六)组织会员参加考察、贸易洽谈等各项社会活动,沟通同国内外有关合作组织的联系,促进合作; (七)举办各类研讨班、培训班,加强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 (八)提供经济信息、政策法规、财政信贷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有关方面的资料和书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联合会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适量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联合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包括企业、事业、社团法人; (二)从事农业合作经济事业,合法经营,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三)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开展农业合作事业,支持本联合会各项业务; (四)拥护联合会的章程,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五)由联合会理事推荐、有关部门推荐、自荐,经联合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联合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联合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合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三)有权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培训、科学研究等活动; (四)有权优先获得联合会编辑的论文、书刊及其它学习资料; (五)有权使用联合会统一制作的会徽、会旗、会章; (六)优先获得联合会的资助; (七)自由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没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 (六)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联合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确定联合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本行业规章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数量至少为联合会全体成员的10%以上、至少为应选理事的110%以上方能召开,大会提案需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组织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对会员的奖惩,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联合会各组成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联合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会长或秘书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合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四十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16日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